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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烟头导致火灾被刑拘 切勿以身试法

2021-03-30 15:04:36

来源:福山新闻网   记者 姜晓



水母网3月30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姜晓)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近期天干物燥、草枯柴深,请广大群众切莫心怀侥幸,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保护我们共同的绿水青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封山令》等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案例:2020年4月21日,臧家庄镇罗家村发生火情,过火面积15公顷。经调查,李某搭乘货车外出采购货物,途经臧家庄镇罗家村北水塘处时,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入路边草丛中,引发森林火情。公安机关已进行刑事立案,李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条款: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不履行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酿成30亩以上森林火灾或者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1)放火罪: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防火封山“九个严禁”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山;

2.严禁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或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3.严禁坟头烧纸烧香等祭祀用火;

4.严禁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5.严禁切割电焊、开山爆破等带火带电工程性作业;

6.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及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7.严禁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8.严禁进山入林放牧;

9.严禁从事其他一切可能引发森林火情火险的行为。

春季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树立防火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九个严禁”,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反禁火令、封山令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牟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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