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2 10:29:10
来源:福山新闻网
水母网1月2日讯(通讯员 唐蕾)近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烟台市某公司,对该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状况及安全技术档案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内在用的一台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也无法提供首次检验报告,该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立案调查。
经查,为便于装卸货物,当事人于2023年初购置了1台叉车,但一直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也未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温馨提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并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既做到责任明确,又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编辑:薛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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