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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疫情防控一人被拘12天!烟台多人被拘留处罚

2020-02-08 17:19:35

来源:福在福山   通讯员 王研



水母网2月8日讯 (通讯员 王研)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广大群众大都能理解并积极配合防控工作,但个别人却不顾大局,我行我素,甚至面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嚣张跋扈。近日,烟台警方对一些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人员给予依法惩处。

1月26日15时许,初某某不顾阻拦,在莱阳市团旺镇西中荆前村防疫卡点驾车强行通过,将挡在该处的桌子撞烂,并导致一人手背划伤。莱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四日。

1月27日13时许,甄某某在福山区东厅义村东口防疫卡点驾驶电动三轮车冲卡,将连接绳子的桌子带倒损坏,并不听工作人员制止继续驾车行驶,将他人车辆划坏。福山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1月30日14时许,董某某在海阳市留格庄镇董家庄村防疫卡点,驾车拒不配合登记,辱骂并用驾车冲撞等方式恐吓他人。海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五日。

1月31日14时40分许,王某某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镇和谐家园小区西门入口处与负责该小区车辆进出登记的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不听劝阻,故意将轿车停在该小区西门入口处持续长达20余分钟,造成该小区西门部分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开发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罚款处罚。

2月3日10许,莱阳市团旺派出所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为防控疫情在集市传播,对摆摊卖水果的初某某进行劝离,初某某辱骂并持工具威胁民警。莱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2月3日11时许,杨某某在莱阳市冯格庄街道金辉嘉园小区门口,因物业工作人员按照防疫要求让其登记发生争执,将物业工作人员手机打掉,又将小区门口的告示撕下,并将告示牌用脚踹烂。莱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十二日。

2月4日23时许,朱某某驾车在芝罘区芝纬街防疫卡点,辱骂、殴打防疫值班人员。芝罘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月5日15时许,鲁某某驾车在海阳市二十里店镇鲁家村西防疫卡点,不听劝阻,辱骂、殴打镇政府工作人员。海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1月26日下午,烟台市福山区居民崔某某在贴吧上发布求购口罩信息,嫌疑人韩某沙自称有口罩现货出售,并在贴吧内回复,两人加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聊天约定好口罩的型号、数量以及价格后,受害人崔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五次共计转账1956元。后受害人崔某某催促嫌疑人韩某沙发货,还是未收到,后又让其退款被拉黑。受害人报警后,烟台市公安局反诈中心立即开展研判工作,快速锁定嫌疑人在菏泽,立即联合菏泽反诈中心,于1月31日将嫌疑人韩某沙抓获,为受害人挽回了财产损失。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烟台市公安机关以人民群众最关切、最急需的口罩为重点,紧盯各类疫情防护物资,向诈骗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依法从快从严惩处,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支撑。截至目前,烟台警方连续破获以售卖口罩为名实施诈骗案件7起,带破同类和其他类案件4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涉案金额10万余元。

疫情蔓延来势汹汹,人人都不是局外人,请广大群众务必严肃对待防疫工作,保持理性、冷静,自觉理解、配合政府和各单位、村居、社区采取的各项防疫措施。唯有全民齐心协力,共同抗击,才能早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烟台市公安局通告

为彻底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依法严厉惩处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疫情处置指挥部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20年1月21日以来,从疫情较重地区来烟人员、本省从省外返烟人员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和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至今尚未报告登记的,应当在2月6日24时前向所在单位、村委和社区报告登记,此后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登记。登记后按社区防控要求,采取居家隔离观察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等措施。凡有发热、乏力、干咳等不适症状的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主动向所在单位、村委和社区报告登记。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拒不按上述要求报告登记或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且明知患有或者应当知道自身可能已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故意或者放任传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的,按照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通道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按照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等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的,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涉嫌犯罪的按照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虚假疫情等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哄抢、诈骗公私财物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单位、出租房屋业主等相关人员,对涉疫重点人员不报告,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拒不落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防疫指挥部要求的其他防疫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九、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十、有其他妨害、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告。

烟台市公安局


陈玉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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